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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口應設置水質、水量自動自測監測設施及攝影監視設施,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5/09/18

內文如下

主旨:公告指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口應設置水質、水量自動自測監測設施及攝影監視設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推動净零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立方公尺者,應依本公告附表一於放流口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

二、前項對象應於下列期限前,依本公告附表一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者之設置規定及設置期限,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設置:

(一)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立方公尺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設置。

(二)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立方公尺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設置。

(三)因新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而符合應設置設施規定者:

1、新申請許可證(文件)者:自許可核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設置。

2、變更許可證(文件)者:自許可變更核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設置。

3、無法依指定期限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十四日前向本府申請延長設置期限,並依本府同意之期限辦理。本府延長設置期限,累計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公告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等規定,應依附件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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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告指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口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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