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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連續監測

發布日期:2016/01/01

屬於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對象,設置條件如下:

  •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事業: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發電廠: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發電廠
  •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重大違規對象:如業者發生以下情形,應依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期限完成設置
    • 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 停工(業)後申請復工(業)者。
    • 大量排放污染物,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 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 工廠位址2年內有重大違規事項者。
    •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
  • 位於總量管制區內者:
    • 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1,000立方公尺者。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上述規定應裝設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於放流口完成設施設置,監測項目包含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與懸浮固體等,其中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及導電度之監測紀錄值,應每五分鐘傳輸一次以上;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等其餘監測項目則至少每小時傳輸一次,經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彙整相關資訊後,公開於本部網站,以利全民共同監督業者廢(污)水排放狀況。相關設置位置與規定如下圖。

檔案下載

廢(污)水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法規說明暨實務工作手冊(107.06).pdf

自動連續監測系統RATA結果範例檔(COD).ods

自動連續監測系統RATA結果範例檔(SS).ods

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法令-業者講義TYEPB(109.08).pdf

附件2-自動監測問答集11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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