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鑑於水質自動連續監測及通訊傳輸科技已日趨成熟,運用於監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有助於事業、管理機關(構)及主管機關即時預警應變採取措施,爰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九十九年第一次修正時即增訂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專章,並於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裝設、校正、維護、性能規格等相關規定,及第一百零六條之說明書及報告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方式及規定內容為之。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及第105條規定,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與攝錄影監視設施之事業,需將相關數據資料連線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