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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方式概述

發布日期:2019/10/30

一、新街溪及埔心溪

  1. 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黃墘溪(埔心溪上游支流)
  2. 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新街溪及埔心溪(不含黃墘溪)
  3. 總量管制標的污染物:銅、鋅、鉻、鎳、鎘、六價鉻
  4. 放流水標準:依各項放流水標準所訂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排放限值(如表2所示)
  5. 座落於總量管制區之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1條所訂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污染源許可管理規定辦理
 
新街溪及埔心溪放流水排放限值
對象 六價鉻
第一級管制區 新設事業 <0.01 <0.01 <0.01 <0.02 <0.005 <0.02
既設事業 0.2 2.0 0.1 0.2 0.01 0.05
第二級管制區 新設事業 0.2 2.0 0.1 0.2 0.01 0.05
既設事業 1.5 2.5 1.0 0.5 0.015 0.25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1.5 2.5 1.0 0.5 0.015 0.25
管制區外業者 3.0 5.0 2.0 1.0 0.03 0.5

二、南崁溪

  1. 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南崁溪之支流東門溪
  2. 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南崁溪水系(不含東門溪)
  3. 總量管制標的污染物:銅
  4. 放流水標準:銅排放限值適用如下表所示
  5. 核准排放水量大於200立方公尺/日之既設者,應於公告生效後6個月內,檢具放流水銅自主削減(管理)計畫,報請本府核准,並據以實施。但有正當理由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南崁溪放流水排放限值
管制區級別 適用對象 項目 限值(毫克/公升) 備註
銅排放總量管制區
第一級
總量管制區
新設者 <0.01 自本管制方式公告日生效
既設者 現行標準
第二級
總量管制區
新設者 ≦1.2
既設者 現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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