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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場土壤規定

發布日期:2019/10/29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有效控管污染土壤離場之清運過程與最終去向,避免污染土壤離場清運所產生之二次污染,由下列方式進行管控:
 
一、改善單位(污染行為人、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控制計畫、整治計畫撰寫指引及監督作業要點之附件格式檢附污染「土壤離場處置計畫書」,其中需詳細說明土壤離場暫存方式、清運機構、處理機構與相關同意書資料。
 
二、污染土壤離場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須委託具有許可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並比照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網路申報與遞送聯單規定進行清運處理作業。
 
三、離場處理之清運機具皆須裝置GPS即時追蹤系統,由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掌控GPS軌跡及異常情形,確實掌握污染土壤離場之清運軌跡,確保土壤確實妥善處理且無外流造成二次污染之虞。
 
四、改善單位於改善完工報告書檢附聯單相關資料,送交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對。
 
  為加強並確實掌握污染土壤離場之管制,除上述現階段執行方式外,後續將請改善者於進行土壤離場作業前填寫「土壤離場作業通知單」(如附件),並於離場作業結束後填寫「土壤離場作業完成報告單」。改善單位需於土壤離場作業前7日填寫「土壤離場作業通知單」並函文通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容需包含該批次土壤離場預計期程、預計執行清運之車輛車號、預計排土土方量及現場土方暫存區之位置及含蓋全區之照片,並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3年。業者提送改善完工報告書時需一併檢附「土壤離場作業完成報告單」,並需檢附上述車輛清單、照片、清運聯單、過磅紀錄及GPS軌跡資訊,並檢附妥善處理證明文件(再利用處理廠免附)。
 
  針對列管場址,目前土壤離場分為三部分管理,分別為已完成清運者、已核定土壤清運計畫書者、未核定土壤清運計畫書但尚未清運者,方式如下所述:
 
一、已核定土壤清運計畫書,但尚未清運者:
 
(一)每批次土壤離場作業前7日應填寫「土壤離場作業通知單」 並函文通知本局。
 
(二)排土期間,業者須每日填寫施工日誌、排土數量,出車照片須包含車牌。排土期間業者或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進行無預警跟車。
 
(三)若有客土進場,需紀錄車號、客土數量、客土車輛照片須包含車牌。
 
(四)業者後續提送改善完工報告書(含清運聯單、過磅紀錄、排土/客土車輛車牌照片、土壤離場作業完成報告單)交環保局審查及比對SGM系統申報資料、GPS軌跡。
 
二、未核定土壤清運計畫書,尚未清運者:
 
(一)業者土壤清運計畫書通過後,排/客土作業期間,請於載具進出場(廠)址處設置可明確辨識載具之措施,業者需提供影/攝像資料,直至排/客土作業結束。
 
(二)每批次土壤離場作業前7日應填寫「土壤離場作業通知單」並函文通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排土期間,業者須每日填寫施工日誌、排土數量,出車照片須包含車牌。排土期間業者或環保局無預警跟車。
 
(四)若有客土進場,需紀錄車號、客土數量、客土車輛照片須包含車牌。
 
(五)業者後續提送改善完工報告書(含清運聯單、過磅紀錄、排土/客土車輛車牌照片、土壤離場作業完成報告單)交環保局審查及比對SGM系統申報資料、GPS軌跡。
 
  土壤離場之管理方式除依照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撰寫指引規定辦理外,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增加上述作法請各改善廠商配合,以確保離場土壤確實妥善處理。

檔案下載

土壤離場作業通知單 土壤離場作業完成報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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