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1/01
申請單位 | 社會局慰問金 | 新光產物保險 | |
申請條件 | 1.志工抵達服務地點前或返家途中二小時內發生意外事故。 2.志工經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或經指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志願服務相關研習、訓練或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 3.志工在服務時間內,於服務場所發生意外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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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附 資 料 |
申請時間 | 意外事故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註1) | 意外事故起180天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診斷證明書 | ● | ||
醫療費收據或死亡證明書 | ●正、影本皆可(影本需蓋診所章或醫院章) | ||
志工值勤證明及簽到表 | ● | ||
身分證明文件 | ● | ||
存摺 | ● | ||
慰問金申請書 | ● | ||
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 | ● |